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002民初369号

原告:***,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

被告: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65564783412,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边合区办公楼二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孟宪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2021年5月1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32元,减半收取计35.1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朱传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于文萍

书 记 员  钱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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