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新疆吉木乃县。

被执行人: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边合区办公楼二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65564783412。

法定代表人:孟宪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木乃县金世宝农业节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1002执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德勇

审 判 员 刘 军

人 民 陪 审 员 谭黎静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