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同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同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502执2634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同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东楼街7号15轴至17轴,组织机构代码72080153-5
法定代表人:刘宁,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宜宾市同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2015)翠屏民初字第6921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经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692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孙 懋
审判员 吴明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