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84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红星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毅男,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女,1976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红星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秀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