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红星印刷有限公司

河北红星印刷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84民初3254号
原告河北红星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X01469740N。
地址:新乐市机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陶毅男,经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住定州市明月店寨西店村北街***号。身份证号:1324011963********。
被告***,男,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住定州市明月店寨西店村南街**号。
原告河北红星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北红星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二被告合伙生产经营防水卷材,在原告处定做加工印刷防水卷材包装纸,被告向原告出具收货单对数量、金额等予以了确认,加工费共计7100元。后经原告人员多次催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拖欠加工费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71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欠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欠款人为冯志奇,而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与欠款人冯志奇系同一人的证据,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红星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河北红星印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瑞芬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