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禹正品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渭源水电、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冻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923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渭源县水利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肃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肃县劳仲案字(2013)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渭源县水利工程公司、***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渭源县水利工程公司的人民币存款9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