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3民初234号
原告:**1,男,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1之子。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
被告:渭源县水利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22559150X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诉被告**、渭源县水利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