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7076号
原告:四川盟达谊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北路477号希望城.希望中心A栋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3UYA00T。
法定代表人:邱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晖,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6969585150。
法定代表人:伍定花。
原告四川盟达谊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盟达谊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盟达谊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盟达谊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2元,保全费3750元,合计8892元,由原告四川盟达谊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小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温 怡
书 记 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