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民初1430号之一
原告:***,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昌荣(***之父),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武,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6969585150。
法定代表人:伍定花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丽玲
人民陪审员  钟承志
人民陪审员  安 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坤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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