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执1528号
被执行人: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伍定花,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2021民初26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缴纳案件受理费7294元。但被执行人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账户上的人民币729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康晓春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汪中英
书 记 员  张 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