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安岳县宏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安岳县和谐保障性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民初386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宏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茶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711878186C。

法定代表人:刘仁彬,执行董事。

被告:安岳县和谐保障性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MA63RGQY5B。

法定代表人:陈扬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有义,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6969585150。

法定代表人:伍定花,总经理。

第三人:邹舟,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宏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安岳县和谐保障性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邹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杨祖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谢 娟

书 记 员 杨涵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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