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02民初323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12001536.
负责人:邓向阳。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丁凯寅、温伯轶,云南慧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宣威市新银通手机总汇。
法定代表人:***。
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诉被告宣威市新银通手机总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联通曲靖市分公司精品沃店业务合作协议》及《中国联通曲靖市分公司精品沃店渠道补贴业务合作协议(宣威市新银通手机总汇〉》的变更补充协议;二、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房租补贴3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中国联通曲靖市分公司精品沃店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联通业务。双方合作店面位于曲靖市宣威市,面积为:600平方米,合作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后双方又在前述合作协议的基础上,于2017年7月27日签订了《中国联通曲靖市分公司精品沃店渠道补贴业务合作协议(宣威市新银通手机总汇)》的变更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补充代理商考核办法:原告补贴被告3万元装修费、60万元渠道补贴,合同正式生效当月先支付50%(33万元含装修补贴),按半年考核,如收入完成率低于50%(45万元)则扣回公司己经补贴房租……”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补贴支付了房屋租金30万元。但截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仅完成净收入153815.35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完成的业务考核收入为906360元,故被告收入完成率为16.97%,低于50%。因此,被告应该向原告全额缴纳原告预付给被告的房屋补贴30万元。2018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宣威新银通2018年经营结算书》,要求被告向原告补缴房租30万元,被告至今未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提出上述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视为没有约定,本案系合同纠纷,且合同已履行,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江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邝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