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特209号
申请人:南京模幻天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科路12号科创基地1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喆,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南京模幻天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其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南京模幻天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南京模幻天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胜
审 判 员 姜 欣
审 判 员 蔡晓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武艳艳
书 记 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