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82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勇,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模幻天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尧。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公司)、南京模幻天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3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查明了**因故取消订单,但货款并未退还的事实,但没有证据证明**同意继续购买。大疆公司在双11、双12之后采取的促销名称是十年感恩、回馈客户,说明大疆公司早在此前就酝酿了这个活动,明显属于在双11、双12活动期间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大疆公司和模幻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随意大幅度降价,应向**补偿产品、赠品差价和支付1000元培训现金折扣,并支付产品、赠品差价三倍的赔偿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大疆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对于大疆公司和模幻公司应否对涉案商品的降价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一、二审期间对其于2015年11月11日通过京东购物平台向模幻公司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主张模幻公司在其取消订单后主动来电的销售行为中用马上要恢复原价的诱导性语言实施了欺诈,且大疆公司在2016年1月7日开启十年感恩活动中直接降价1000元,导致**产生经济损失。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模幻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其作出过有法律约束力的不再降价的要约,其主张模幻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大疆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开启的年度不同、促销主题不同的降价行为属于商家的正常经营行为,并未违反涉案买卖合同的约定。故二审判决对**要求大疆公司补偿产品、赠品差价以及要求模幻公司支付差价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1000元无人机培训现金折扣赠品的问题,大疆公司对该赠品设置了使用条件,**在未符合使用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大疆公司直接支付该1000元现金,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严加武
审判员 黄湘燕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鸿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