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模幻天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模幻天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23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甲,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模幻天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甲,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公司)、南京模幻天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被上诉人大疆公司应当为上诉人购买的产品和赠品补偿差价并支付培训现金折扣人民币2630元;2、被上诉人模幻公司赔偿人民币489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为:一、判决书中对上诉人有利的事实都予以简化处理,明显偏袒两被上诉人。1、上诉人在2015年双11大型电商促销活动节前夕通过于某商城购买了大疆精灵3标准版无人机一台,原价为人民币3999元,实际支付3749元,并赠送声称价值人民币250元的无人机背包赠品和人民币1000元的无人机培训现金折扣赠品。但是在双11晚上十点多上诉人分析后感觉此次优惠力度并不是很大,同时考虑到无人机高空坠落的风险性和黑飞法律后果有些后怕,并且无人机使用频率不高,易受天气等其它因素影响,上诉人就在2015年11月11日晚上22:08分在某商城上面主动取消了订单,这有某商城的页面截图为证。这样的事实法官却予以明显简化处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上诉人取消了订单合同,不愿意购买被上诉人生产的高风险的无人机产品,这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法律保护。主审法官却故意强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保护,回避上诉人实际订单已经取消的主观意愿和客观事实。而且上诉人也考虑到被上诉人是深圳的知名企业,上诉人在初期仅仅是要求被上诉人退还部分款项或者将产品质保期延长,但都被被上诉人断然拒绝,同时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也明确表示可以调解,但被上诉人均表示不愿调解,这才造成了持续对簿公堂的局面。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被上诉人明知十年感恩活动即将开启,却故意隐瞒即将大幅度降价的事实,利用双11、双12这两个中国互联网大规模的商业促销狂欢活动的品牌效应,后又于2016年1月7日突然开启十年感恩,产品直接降价人民币1000元,这难道不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吗?主审法官对上述两点却毫不提及。上诉人也时常在国外生活,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在发达国家都会被巨额罚款予以惩罚,但在中国这种明显的不诚信欺诈行为却被主审法官描述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3、上诉人主动取消订单且上诉人并未在网上操作恢复已经取消的订单,也未主动联系被上诉人要求恢复订单,但被上诉人为了公司利润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退款手续,后续大幅度产品降价,导致上诉人实际损失。同时被上诉人主动来电告知上诉人双11促销力度真的很大,并马上要恢复原价之类的诱导性语言,让上诉人感觉双11购买产品物有所值,造成上诉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这有上诉人提交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为证。4、关于赠品无人机培训现金折扣的问题,上诉人购买产品花费不过3749元,但是如果要参加无人机培训,最初级的培训都要缴纳人民币10000元的培训费用,购买赠品的价格竟然会比上诉人购买的产品价格高数倍之多,试问这是赠品还是噱头?同时要合法的使用无人机必须要参加无人机培训,无照黑飞的话上诉人将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而被上诉人作为生产者不但赚取了大量的无人机利润还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对上诉人来说也极不公平,这也就是上诉人犹豫再三后,取消购买无人机产品订单的主要原因,主审法官对此事实仅仅简单说使用了赠品才有折扣,未察明赠品上诉人根本无法使用的主要原因。二、该案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竟然会频繁更换。上诉人发现在该案审理中原审法官邱静芳,开庭时却临时更换成为刘为法官,后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查询到该案主审法官已经正式更换为刘为法官,这本属正常行为。但是在与该案书记员跟进过程中发现该案又变更为主审邱静芳,后竟然又变更为刘为法官直至结案。这都有上诉人和书记员之间的通话录音为证。一个诉讼费25元的速裁案件,竟然能够如此频繁的更换主审法官,实在是让上诉人难以理解。
被上诉人大疆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模幻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为原告购买的该公司产品和赠品补偿差价及支付培训现金折扣2630元;2、被告赔偿原告489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购物时间、地点。2015年11月11日,通过某购物平台于被告二处购买。
二、购物名称、型号、数量、金额。购买的产品为被告一生产的大疆精灵3标准版无人机1台,原告实际支付3749元,并赠送价值250元的无人机背包赠品和1000元的无人机培训现金折扣。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及订单截图,被告二认可发票的真实性。
三、原告认为涉案产品存在的问题。原告认为在其已经取消订单的情况下,被告模幻公司主动来电告知原告促销力度大及马上要恢复原价之类的诱导性语言,且被告大疆公司之后的促销力度一次比一次大,让原告感觉受到明显的被欺骗。被告模幻公司发票迟迟未寄给原告,导致原告收货后无法主动协商退货,模幻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模幻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模幻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模幻公司或大疆公司之后的降价促销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欺诈无事实和法律基础,不予采信,原告要求大疆公司支付产品和赠品补偿差价及要求支付差价和赠品价值差价三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赠品无人机培训现金折扣1000元,原告只有在消费该无人机培训时方能折抵现金,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述其购买涉案无人机的经过为:其原本在某网上商城模幻公司的店铺购买涉案无人机,并向模幻公司支付了货款,后因故取消订单,但货款并未退还。之后,模幻公司工作人员致电**,**同意继续购买,模幻公司直接向**发货并已收悉。
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次买卖合同关系中,两被上诉人是否对上诉人**进行了欺诈。**主张模幻公司工作人员在向其电话推销时,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但**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其提交的电话通话清单中并无双方交谈内容的记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又称大疆公司采取的促销措施违反诚信,在双11、双12这两大促销活动后又大幅降价,应对其进行赔偿。对此,本院认为,商品的价格受市场供需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企业销售商品,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定价,大疆公司在双11前后采取的降价等促销策略,属企业的正常销售行为,其并未对消费者作出过有法律约束力的不再降价的要约,不会对消费者构成欺诈。**主张一旦产品降价了,则需赔偿其差价,按其逻辑,产品一旦涨价,则**需向大疆公司增补价款,这一逻辑明显违反了自愿有偿的市场交易规则,本院不予支持。事实上,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遵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约,这才是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现**见产品降价后要求赔偿,这恰恰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国林
审 判 员  李东慧
代理审判员  郑寒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旬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