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模幻天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模幻天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5民初635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模幻天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汉族,1991年9月18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南京模幻天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一的委托代理人谭文勇,被告二的委托代理人朱燕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购物时间、地点:2015年11月11日,通过京东购物平台于被告二处购买。

二、购物名称、型号、数量、金额:购买的产品为被告一生产的大疆精灵3标准版无人机1台,原告实际支付3749元,并赠送价值250元的无人机背包赠品和1000元的无人机培训现金折扣。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购物发票及订单截图,被告二认可发票的真实性。

三、原告认为涉案产品存在的问题:原告认为在其已经取消订单的情况下,被告二主动来电告知原告促销力度大及马上要恢复原价之类的诱导性语言,且被告二之后的促销力度一次比一次大,让原告感觉受到明显的被欺骗。被告二发票迟迟未寄给原告,导致原告收货后无法主动协商退货,被告二的行为构成欺诈。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一为原告购买的该公司产品和赠品补偿差价及支付培训现金折扣2630元;2:被告二赔偿原告489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意见:被告一辩称,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到被答辩人通过京东网络平台在被告二处购买了被答辩人生产的产品,由此可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提出的补偿差价及支付培训费用的要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基础。2、被答辩人支付了货款,被告二提供了相关商品,被答辩人在接收商品后也并没有提出异议,可见被答辩人与被告二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答辩人在2016年1月7日十周年店庆中的降价促销活动属于答辩人的正常市场行为,被答辩人基于此认为其与被告二的买卖合同存在欺诈且要求答辩人补偿差价及支付培训费用,违背了契约精神且于法无据。3、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其主张由答辩人承担诉讼费用并无合理基础。被告二辩称,1、原告认为被告二忽悠原告买入产品是不符合事实的,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被告二作为销售方与原告联系是正常的市场销售行为,双方继续完成了买卖合同,被告二交付了产品,原告索要了发票。原告收到产品后对买卖过程作出了好评,这些事实说明原告是认可这个买卖过程的,同时也证明双方在双十二优惠信息发布之前没有任何矛盾。双十二的活动以及被告一为庆祝公司十周年的活动,是被告一的公司活动,也是正常商业活动。况且降价活动是在双十一活动之后,也就是被告二与原告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发生的。因此,被告二作为销售公司是履行正常的商业性市场销售活动,被告二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被告二赔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赠品“无人机培训优惠折扣”,如何使用应当按照这个赠品内容来理解,原告对赠品使用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原告没有使用赠品,因此就不存在优惠折扣的情况。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二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二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二或被告一之后的降价促销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原告主张被告一和被告二欺诈无事实和法律基础,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产品和赠品补偿差价及要求被告二支付差价和赠品价值差价三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赠品无人机培训现金折扣1000元,原告只有在消费该无人机培训时方能折抵现金,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