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奇强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奇强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472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奇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56797-2,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东欣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刘义光,职务。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该案吴劳人仲案字(2020)第186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仁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亦曼
书 记 员 陈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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