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毅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刘圣江与丽江毅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5304号
原告刘圣江,男,汉族,1974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丽江毅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大研镇雪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圣江诉被告丽江毅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圣江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丽江毅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圣江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圣江撤回对被告丽江毅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7元,减半收取2659元,由原告刘圣江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弋 柯
人民陪审员  彭传政
人民陪审员  谢和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