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与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民初491号
原告(反诉被告):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中大御城兰亭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5468863G。
法定代表人:聂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硚口区泰合广场3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92430753U。
负责人:李**,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兵,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柯清,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498783。
法定代表人:曹立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原告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已撤诉拟与其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分别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诉)21200元,减半交纳10600元,本院决定免交;反诉受理费4118元,减半交纳2059元,由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审判长 于  永  国
审判员 尹  学  友
审判员 区  海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佳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