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0919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太和广场33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笑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兵、吉格思,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7号。
法定代表人:邢文荣,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 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瑾
书 记 员  雷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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