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执191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泰和广场3305室。
负责人:高显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6号汉阳人信汇B地块9、10、11栋9号楼28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炷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工程款8898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12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1年4月29日、9月1日、2022年4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在诉讼中,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依法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武汉市蔡甸区南湖村人信·千年美丽桔树院9栋2单元4层403号【不动产权证号:蔡2011008773】房屋。经本院一拍、二拍、变卖,因无人竞价均流拍。
3、2022年4月2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2年4月24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89800元。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2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24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王文兵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