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123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47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和林格尔县金盛路东恒大养生谷销售中心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2)内0123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要求其履行自己的义务:一、******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284849.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票据款113929.9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票据款170919.88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215元。
本院受理案件后,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6月14日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履行其义务并申报财产。
2.2023年6月14日、2023年6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在和林格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信息。但为切实支持保交楼工作推进,维护社会稳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暂不宜对上述土地进行查封,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
4.本院通过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调查被执行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向被执行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社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社区工作人员未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状况。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财产及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提供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执行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