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8430号
原告:重庆天和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4LYE3U。
法定代表人:杨伟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旸凯,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鼎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8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99892X2。
法定代表人:朱战备。
原告重庆天和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鼎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重庆天和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重庆CIC天和里项目微信营销平台开发合同》于2019年3月5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4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重庆CIC天和里项目微信营销平台开发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重庆CIC天和里项目微信营销平台软件,由被告负责开发该微信公众号平台,并约定该平台应当具备的功能之一为“一键WIFI,用户打开WIFI开关,连接商城WIFI,会员用户一键验证登录,非会员限用一小时”。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展了系统开发工作,但因被告开发系统与行业通行的接口不一致,导致该系统一直未能实现“一键WIFI”,故双方又签订了《重庆天和里项目实施备忘录》,约定被告在2018年8月15日前完成接口对接工作,但其后被告仍未完成。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在《重庆CIC天和里项目微信营销平台开发合同》中书面约定“如发生违约或者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其次,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著作权合同纠纷类型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未确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下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故按照原告住所地确定有权管辖的法院应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春波
书 记 员 莫蔚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