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民初20号
原告:重庆天和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4LYE3U。
法定代表人:杨伟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旸凯,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鼎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8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99892X2。
法定代表人:朱战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健,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数英,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天和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里公司”)与被告上海海鼎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鼎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天和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旸凯,被告海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健、任数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和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4-1-20161220的《重庆CIC天和里项目海鼎HDCRE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合同》(以下简称“《系统应用软件合同》”)于2019年3月5日解除;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人民币348 750元,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2 845.06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 5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0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编号为04-1-20161220的《系统应用软件合同》,约定:一、被告向原告提供海鼎商业地产管理(HDCRE)V1(以下简称“HDCRE”)系统;二、甲方在应用过程中,商业常规出现的情形(中国范围内其他商场使用的商管软件中普遍享有的功能)而合同中未列明并无法于软件中得到解决的,乙方应进行改善,直至解决;三、乙方拥有本合同项下所有应用系统软件的版权,承诺其所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应用系统软件及安装之资料库,不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的情况;四、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均负有维护并使之完全履行的义务。本合同任何一方拒绝、迟延、拖延或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五、若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实施计划节点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相应工作的,逾期达14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展了相关系统的开发工作,但因被告开发系统的客流数据接口与行业通行的接口不一致,导致该系统一直未能完整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重庆天和里项目实施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约定被告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接口对接工作。然截止2019年3月1日,被告仍然未能完成前述对接工作。另外,因被告提供的系统数据系盗版数据库,且系统因设计缺陷而中病毒等原因,导致原告一直不能正常使用系统,并为维护系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达62 845.06元。在被告提供的系统严重不符约定的情况下,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也未改正和完善,原告无奈依据约定向被告行使合同解除权,被告于2019年3月5日收到原告的解除函。同时,原告为履行合同,已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价款人民币348 75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海鼎公司辩称:一、其已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提供了额外服务,原告解除合同有损其合法权利。《系统应用软件合同》签订后,其进场实施完成系统安装部署及培训,于2017年11月20日完成了系统上线。按照合同第十条付款方式的约定,系统上线且正常运行至系统中第一个财务结算月结束后,原告即应向其支付合同第三笔款项157 500元,但一直未予支付。经其催告,双方于2018年4月19日签署了《重庆天和里项目上线完成确认书》,确认海鼎商业地产管理软件和微信项目于2017年11月20日完成上线,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后续问题应为维护服务和涉及第三方配合的收尾工作。然原告一直未支付第三笔款项,最后在其退让认可备忘录之后才支付了第三笔款项的一半金额,该笔款项的余额及其为完成合同内额外定制需求所产生的人工开发费用,原告一直未予支付。在此情况下,原告反以种种理由要求解约,有悖诚实守信和公平互利的合同履行原则。二、原告提出的解约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和合同约定。1.其开发的客流数据接口符合行业通行标准,且对该接口的对接开发不存在任何责任。客流系统系原告与客流供应商(英飞拓)单独签订,用于统计商场各个商铺顾客的流量,并进行分类分析形成客流数据。其提供的海鼎商业地产管理软件为应用软件,系数据展示平台,可用来展示客流数据。为达到原告的使用要求,必须由客流供应商与其配合对接方能实现,此系各方认可的客观事实。为达到数据库与数据展示平台对接之目的,中间库方案与某一方开发软件匹配对方接口方案均为通行标准,且从节省开支成本及提高效率的角度考虑,中间库方案更为通行。本案中,其于2017年3月将通过中间数据库形式进行客流数据对接的方案发送给原告,经原告邮件回复确认后,即按此方向投入工作。然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两次开业延展,后于2018年8月全盘否定了其此前的工作要求转为某方开发匹配,之后又于2018年11月最终将由其开发匹配列为唯一选项。尽管前期已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其仍在备忘录确认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开发,只因原告服务器中病毒未能完成实际对接,其对此不存在任何履行过错。2.数据库软件的提供并非其合同义务,原告有责任自行购买正式授权的数据库软件。其销售并提供维护服务的产品为海鼎商业地产管理软件,系基于基础系统和数据库支持而运行的流程管理和数据展示平台,并不包括数据库软件本身。根据其取得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0837425号),该应用软件支持包括oracle11g以上、MySQL5.6等多种数据库系统。基于双方在开发过程中的沟通合意,其协助原告以未授权的数据库软件临时版本进行系统测试,并不等同于其有义务购买正式授权的数据库软件供原告使用,其正式授权价格亦明显无法为合同价款所涵盖,原告的诉求无合同及法律依据。3.原告服务器中毒系网络病毒攻击,与其提供的软件无关。勒索病毒是基于网络对系统服务器进行的攻击,而非针对其管理软件所进行的攻击,服务器因勒索病毒瘫痪只与服务器本身的防火墙及防毒维护有关,而与其软件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无任何关联,且原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作为原告的服务商,其曾发送邮件提醒原告注意防护,已尽到勤勉尽责的谨慎义务,但服务器中毒后的数据库恢复及系统搭建并非其合同义务,在原告未另行付费的情况下,其无义务无偿配合。从原告在服务器中毒后自行聘请第三方专业公司恢复数据,以及向网警报警等行为看,原告亦认可上述事实。事实上,其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一再退让,最终仍派人协助第三方为原告重新搭建系统,且免除了额外的费用,已充分表达了合作诚意。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6年12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系统应用软件合同》,约定:一、定义。项目验收:系指甲乙双方在系统上线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功能的确认;免费服务期:乙方为甲方提供十二个月的免费服务期,自双方签订上线确认书的次日起算。服务内容与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八条相关规定。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及责任。乙方向甲方提供HDCRE软件系统(功能详见附件一)一套,超出附件一外的个性化系统需求开发定制工作,则乙方将向甲方另行收取定制开发费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HDCRE系统在同一技术平台和版本下的功能持续升级服务。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完善的软件解决方案,如甲方在应用过程中,商业常规出现的情形(中国范围内其他商场使用的商管软件中普遍享有的功能)而合同中未列明并无法于软件中得到解决的,乙方应进行改善,直至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解决。开发过程中,乙方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功能开发,乙方应免费持续优化、改善、不因系统上线、验收而免除。若乙方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功能开发系由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还有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指定叶茂华担任该项目的唯一“项目监理”,王玉龙担任项目经理。甲方须全力配合乙方的实施工作,并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项目实施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延误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为保证项目进度,在乙方工程实施人员到现场进行项目实施之前,甲方应准备好乙方系统实施所需的办公及网络环境,以及海鼎系统运行所需要的硬件、网络环境、第三方软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进行实施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三、系统上线时间。完成系统安装部署、初始化、用户培训、开业使用正常为系统正式上线日。若因甲方自身业务原因,暂时未使用系统模块,在完成了系统部署、初始化、用户培训工作后,同样认为完成系统上线。若甲方需将系统上线正式上线日提前,则甲方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若甲方需将系统正式上线日延后的,则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四、应用软件系统项目培训。免费服务期服务方案:(一)电话支持及响应时间:1.任何问题即时响应;2.一般问题,即时响应,即时反馈,即时解决;3.复杂问题,即时响应,3小时内反馈问题解决方案及后续工作。(二)基本技术支持内容:1.日常系统应用问题咨询;2.系统运行异常问题的诊断和排除;3.用户误操作或操作不当引起的异常问题的诊断和排除;4.指导和协助系统管理员定期进行数据库检查、备份检查等系统安全防范工作;5.对系统应用状况进行季度巡检,结合业务开展情况,给出下一季度系统深化应用建议;6.指导和协助系统管理员进行节假日及商场大型营销活动的现场软件运行保障及之前的系统健康状况检查,消除隐患;7.如有需要,提供HDCRE系统数据库重新安装服务。五、版权与责任。1.乙方拥有本合同项下所有应用系统软件的版权,甲方在履行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拥有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应用系统软件的使用权。2.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应用系统软件及安装之资料库,不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的情况。甲方若因使用乙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应用软件系统而遭第三方提出的侵权索赔的,乙方承诺承担自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及费用。六、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1.合同金额。HDCRE系统450 000元,该价款对应的项目事项为:HDCRE标准后台管理系统(功能详见附件一ERP功能列表和CRM功能列表);HDCRE标准前台收银系统(包含70个收银许可证,功能详见附件一POS功能列表);项目实施与培训费用(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产品及功能的一次性统一部署实施);2.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之15%,即人民币67 500元;系统安装部署完成后(培训工作开始前),且甲方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款的45%即人民币202 500元;系统正式上线且正常运行至系统中第一个“财务结算日”结束后,且甲方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款的35%即人民币157 500元;系统正式上线且验收合格后一年后,且甲方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款的5%即人民币22 500元。七、违约与争议解决。本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均负有维护并使之完全履行的义务。本合同任何一方拒绝、迟延、拖延或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况下,如经守约方书面催告违约方并给其合理期限纠正其违约行为,而违约方逾期仍未纠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了相应的实施必备条件,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实施计划节点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相应工作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可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额千分之一/周的标准承担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乙方与甲方所签订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逾期达14天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乙方完成前述工作,或可以解除合同,乙方需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承担合同金额的5%的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周按照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周支付违约金,但赔偿总额不超过乙方与甲方所签订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超过14天仍未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甲方付款完成,或可解除合同,甲方需全额支付乙方未付的合同款并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二、合同履行情况
原告分别于2017年2月9日、2017年7月14日、2018年8月24日通过银行向被告付款67 500元、202 500元、78 750元。
2018年8月17日,原、被告达成的《备忘录》载明:关于客流系统对接:具体描述为获取客流数据。天和里公司负责于2018年8月5日前协调供应商对接提供系统所需客流数据接口,海鼎公司负责方式1提供海鼎标准接口供第三方对接;方式2英飞拓(infinova)提供数据接口进行对接。通过其中一种方式获取客流数据并报表呈现每日客流数据情况。在海鼎同英飞拓(infinova)确认对接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018年4月19日,原、被告签署《重庆天和里项目上线完成确认单》,载明:经检查确认,上线运行结果达到了预期效果,符合双方的实施标准和预期,具备按有关程序进行下一步实施工作的基础。
庭审中,双方确认的争议事项为客流对接、数据库软件非正版及系统运行中出现服务停止三个问题。关于数据库软件非正版问题,被告称其向原告提供的系统应用软件不包括该软件匹配的上下游软件,数据库软件应由原告采购,数据库软件的基础价格在20万元以上,显然不能为案涉《系统应用软件合同》价款所能覆盖;关于系统运行中出现服务停止问题,被告称定制软件在使用过程中涉及各方密切配合,以解决软件冲突使用习惯等各种问题,在前期维护过程中偶尔出现不稳定属于正常状况,原告所提及的4次异常均在被告技术人员指导下以重启服务器方式即得以解决,且事后排除发现系因服务器硬件冲突所致,与被告所开发的软件无关。
三、双方往来的邮件记录(王玉龙、易治立系原告公司的员工,杨涛、罗艳红、张劲松为被告公司的员工)
2018年4月25日,王玉龙向杨涛发送邮件称:......2.客流系统中间库也可进行对接。请尽快安排,谢谢。
2018年7月10日,易治立向杨涛发送邮件称:1.商业软件处于未开始状态的内容提供明确处理时间期限。
2018年7月13日,杨涛向易治立发送邮件称:1.未开始的事项,是因为贵司第三方系统尚未准备完成或者尚未提供资料,如客流;另外就是需要二开定制的需求,这部分需要尚未先行确认。
2018年7月20日,杨涛向易治立发送邮件称:1.需要贵司提供资料,如合同审批流程,共2项。2.需要第三方系统提供对接接口,需2项。
2018年7月24日,易治立向杨涛发送邮件称:1.备忘录内容已对各部门功能逐一进行确认,反馈内容如附件所示,请按照反馈内容进行改进。2.客流系统,WIFI具备对接条件,需进行技术沟通,落实对接时间。
2018年7月25日,杨涛向易治立发送邮件称:2.关于客流、WIFI对接。如电话沟通、客流对接我司已经提供接口文档,请敦促第三方对对接方案进行确认,确认后安排具体对接工作。
2018年7月27日,杨涛向易治立发送主题为“重庆天和里备忘录-20180727说明”的邮件中称:针对您1、2、3点内容,先前已经沟通过,并在5月份就已经书面请贵司提供相关资料协调第三方完成其系统实施并开始对接(先前因贵司一直未提供对接条件,已经申请许可延期三次)。当前需要在确认回款之后,才能安排这三项内容的开发和实施。同日,易治立邮件回复杨涛称:3.客流系统已进行功能开发调整,请主导对接工作,已协调客流厂家全力协同配合。以上需贵司安排时间同相应厂家就对接事宜进行沟通,因不免还会有未发现的问题,需要最终确认的时间戳点。4.贵司与我司为业务合作伙伴,本着友好态度进行相关工作的开展。鉴于海鼎商管系统授权即将到期,届时会影响到我司POS收银,商家管理,POS财务结算等一系列,系统停止将严重影响我司正常经营,导致我司一系列损失。在系统缺失功能尚未完成前提下,我司不能接受任何导致系统停止所导致的后果。
2018年8月3日16:22,易治立向罗艳红发邮件称:1.客流系统,之前贵司提出采用中间库对接的方案,确会存在一个周期获取非实时数据的情况。若客流系统进行时间节点前数据的全数传输,间隔和频率因素必定增加其运行压力(客流主机非标准服务器硬件指标设备)。软件开发的原则势必为简化过程达到目的,直接从原始数据库读取数据应为最佳方案,既无时间差异问题和运行压力的问题,也可进行实时数据的读取。具体对接技术上的问题,请贵司同客流方进行沟通。
2018年8月17日10:03,易治立向杨涛发送主题为“海鼎备忘录事项-20180816”的邮件称:需完善功能列表本次确认时间后按既定时间执行,备忘录签章后此页作为附件扫描备忘录后。备忘录内容按商议确认的版本进行签章。
2018年8月17日14:40,杨涛向易治立发送邮件称:已盖章备忘录如附件,包含完善事项,请查收。烦请按照备忘录约定发起付款,回款后将更新许可和执行备忘录。
2018年9月11日,杨涛向易治立发邮件称:关于客流系统第三方的系统接口,我司评估若按照当前的接口开发,无法满足我们实际的数据要求;并且我们作为数据展示平台,需要按照我们的数据要求提供数据。
2018年9月14日,易治立向杨涛发邮件称:客流系统,若现有数据库达不到数据需求,请提出数据需求的格式?关于对接项的处理,有无比较有效的方案可考虑?
2018年9月17日16:25,易治立向杨涛发邮件称:关于备忘录对接事项中的客流对接,设定的完成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时间将至。
2018年9月17日18:29,杨涛向易治立发邮件称:关于客流系统对接,前封邮件已回复;当前需要按照我们的接口对接方式进行对接,接口定义在早前发过给贵司,如附件,请安排客流系统按此方式对接,我们系统相应的报表即可呈现客流数据。
2018年9月18日,易治立向杨涛发邮件称:关于客流对接。目前贵司和客流两家均有提供各自对接接口,现在的情况为无论是由谁进行对接均存在对接开发问题,需说明的是客流的功能验收是不受此次对接情况约束,受影响的是海鼎约定时间(9月30日)内功能的实现。另之前沟通提到过采用贵司对接方式会出现并非实时系统数据,且传输过程中无法判别数据丢失部分的再次上传问题,如何解决?若采用客流系统缩小传输间隔或实时上传的解决办法并不是有效的途径势必增加我客流系统的运行负担,或导致整个系统不稳定或产生的其他问题的弊端......为配合正式开业时间,系统功能的完全完成最晚时间节点为2018年11月20日。再次提醒遵照时间制定安排,若超过既定约定时间的功能依旧无进展,请贵司明确是否能进行开发。若实属贵司开发不了的,建议采用第三方公司开发的方式,涉及费用从贵司款项中扣除。
2018年9月21日,谭伟向易治立发邮件称:中秋、国庆双节即将来临,为防止节假日期间系统出现问题,我方已经对服务器进行巡查,暂未发现异常,系统均正常运行,请知悉。另:近期勒索病毒比较严重,请及时做好服务器检查和防护工作,具体可参考附件《服务器安全防范事项说明-海鼎》,如需协助,随时联系。以下为中秋节海鼎值班同事联系方式,如遇重大紧急问题可直接联系项目组成员协调处理。
2018年10月19日15:18分,易治立向罗艳红发邮件称:2.客流数据对接现在情况:未进行客流信息接入海鼎。需求及形式:通过“海鼎同客流厂商”或“客流厂商同海鼎”两种形式二选一进行系统打通,数据汇总分析;问题情况:其一,海鼎与客流(英飞拓)已分别提供各自对外连接端口,双方均已提供接口文档。其二,对接双方接口定义,语言不通,形式不同。其三,客流(英飞拓)已确认不提供数据字典,仅提供对接会使用到的数据接口和信息等(只要系统有对应且需要即可提供)。(已同客流厂商确认);解决思路:其一,海鼎相关对接开发负责人员同客流(英飞拓)负责对接开发负责人员技术沟通(此项为必须),必须有处理意见。其二,无论何种对接方案,需考虑可能导致的其他新的问题发生情况,若有必须有解决方案对应。其三,有第三方专业软件开发公司方案评估报价储备。若前1.2项无法实现,由第三方方案为主导,给予配合解决问题。(已第三方评估完成)。其四,其他可提出实现的建议及方案(需提出具体描述)。
2018年10月19日18:02,罗艳红向易治立发邮件称:2.关于客流数据对接。海鼎提供的是中间数据库接口方式,客流公司无法做这个。我们已有的客户群里面都采用的这种模式处理。我们使用主动抓取的方式(需客流公司提供数据字典),客流公司也不提供。如客流公司只能提供他们接口,我们要进行额外开发,会产生费用。
2018年10月23日,易治立回复罗艳红2018年10月19日18:02的邮件称:关于邮件中的情况回复,我司领导对此非常重视并会议讨论相关细节,对需要立刻处理的未完成项必须得到明确答复(能完成or不能完成)。关于“海鼎提供的是中间数据库接口方式,客流公司无法做这个。我们已有的客户群里面都采用的这种模式处理”的问题,参照合同二开功能列表,序号4与第三方客流系统做对接,提取客流数据:时刻、进人数、出人数、整合到数据分析报表中,数据对本身为海鼎主动发起的动作,为何非要依赖于客流(不涉及公开)去做开发接;关于“我们使用主动抓取的方式(需客流公司提供数据字典),客流公司也不提供”的问题,客流不提供数据字典,提供直接获取到最终结果的接口,调用就得到数据,其他可调用的系统结果信息,他们会配合给出;关于“如客流公司只能提供他们接口,我们要进行额外开发,会产生费用”的问题,客流(英飞拓)明确回复是仅提供接口,不涉及开发。必须明确能否完成对接工作。
2018年11月8日15:27,易治立向杨涛发邮件称:2018年11月8日10:37在英飞拓(客流)公司会议室的会议主题为“至今为止对接问题的明确方式方法”,参会人包括海鼎技术代表(通话)、客流技术代表(现场)、弱电方代表(现场)、商管it(现场)。沟通结果:方式1:由客流进行数据上传海鼎中间库形式。存在问题:在数据接口通达的前提下,数据传输过程中若数据有不完整的问题,如何解决此问题,相应的数据比对方式,触发形式,续传判断规则等解决方案。客流代表意见:若需每次全数的情况下,客流系统负载负担问题,无法保证其系统在此方式下的持续工作。明确表示,因无任何开发约束,弱电方对其要求是保证客流系统工作正常,稳定可靠,因此不支持任何需要开发的内容进行开发,仅对自身系统的调整;方式2:由海鼎对客流系统数据库直接读取的方式。客流代表意见:不支持开发相关直接读取权限,此方式下对后续产生的问题不提供支持。弱电方代表意见:正式数据接入均为外网端口接入,考虑安全风险,是否能保证此方式接入是必须安全的。此方式是会绕开现有防火墙限制,属于完全将此链接暴露在网络上,在考虑数据安全和已承建的弱电板块的正常稳定及安全,拒绝此形式。此方式执行必须签署相关安全免责协议,对后续的风险问题划分相关责任;方式3:按照客流现提供的接口的方式。客流代表意见:此方式是可获取到非特定某一时段的按小时,天,月等周期数据,此方式获取到是经客流系统计算后的直接结果。(客流数据库内的表是摄像头记录格式,并非数字结果,需要处理)文档接口按需求在系统内已存在的进行提供。从客流公司了解到按照此形式进行对接的案例其中一个是重庆交运枢纽站。
2018年11月14日23:19,杨涛向易治立发邮件称:海鼎已经在众多海鼎项目中采用方式1和2进行客流系统对接,并且应用良好。但是按照沟通结果来看,客流系统完全不愿意做任何对接开发工作。海鼎本着长远合作和做好服务的态度,对方式3进行了评估,并计划按照客流系统提供的接口进行定制开发,但是因为这种接口方式的工作量较大,暂无法给出具体的完成时间。特别说明:1.本周内海鼎评估给出开发完成的计划时间。2.只能获取该接口可以提供的数据。3.开发和联调过程中,需要客流方及时响应和配合,请协调安排。
2018年11月15日10:27,易治立向杨涛发邮件称:关于现在正在进行的问题处理进度,我表达如下:按贵公司对方式3的开发,1.我司报表需求:1)报表呈现每日查询时当日0点至查询时间点的客流汇总,当日汇总。2)报表呈现楼层/通道分别数据。3)形成周/月汇总报表 环比/同比报表。原则先行实现数据接口互通,再进行报表格式需求呈现。以上需获取的基础数据接口我协调客流提供,开发期间客流会配合调试。2.开发周期:参照已可开发公司确认的开发周期14自然日,贵公司开发周期不超过20自然日。关于WIFI:现在情况是H3C无线设备已于9-10月期间过保,无官方免费技术支持。1.在进行设备接入前我会提前通知,贵公司负责测试WIFI和会员等已上线应用同时调用接口后是否影响正常使用。(此测试需全面进行)2.本次调试后在2个工作日确定无问题前提下,会按此方式运行,后续出现对应功能问题由相应系统公司进行问题解决。(提醒:需再次H3C技术支持的情况下,依据其收费方式自行承担提供服务)。以上两项,烦请贵公司对自身解决方案可行性评估,于本周五(11月15日)确认邮件先行回复。并在下周内贵公司正式函件回复。提醒:以上贵公司解决势必最佳,在万不得已需第三方进行开发的情形,请先行了解相关开发公司提供周期/报价信息。依据贵公司正式函件明确是否承接开发。不开发的情形我会提供相关公司周期/报价信息参考,请抓紧时间。
2018年11月26日,易治立向罗艳红发送邮件称:这两三个月已出现四次服务停止的情况,实属太不正常。请具体查看到底是什么原因。如确有不可解决的情况,考虑安排重新部署服务器相关工作。
2018年12月11日,易治立向罗艳红发送邮件称:今下午14:00开始商管系统陆续开始服务停止的提示,至15:40完全不能访问,系统服务不能使用。这个问题是必须要解决的,如此频繁的停止服务,严重影响到相关工作的开展,因此,请安排相关处理计划。
2018年12月13日11:57,杨涛向易治立发邮件称:今日发现服务器于2018年12月13日凌晨中了勒索病毒,应用服务器和数据服务器全部中毒,备份文件也被感染。病毒发布的说明情况参见下图。目前经我司紧急检查后,建议一下方式解决:方案一:如果要恢复以前历史数据,需要请专业的数据库公司判断处理。方案二:如果不需要以前的历史数据,就直接重新部署安装系统。请贵司判断确认:1如果选择方案一,请联系专业数据库公司进行判断,他们确认之后,我们再讨论协同的处理方案。如果选择方案二,我们可以重新部署安装系统,以前的历史数据包括会员系统的会员数据都没有,另外1)所有的基础数据资料都需要重新录入。2)历史销售数据需要有台账,并且手动录入系统。3)历史账单重新出账、重新审核和收款。4)会员的权益规则需要重新建立。5)其他费用、仪表数据等需要历史台账,并手动录入系统。以上,请考虑何种方案。
2018年12月13日17:52,易治立向杨涛发邮件称:在不完全确认任何一种方式所需的时间的前提下,目前我们建议分两步走:第一步,请安排人员到场进行商管系统的重建工作,我部门配合进行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搭建。为避免再次受到相关病毒的影响,将不会开发(放?)系统必备端口以外的端口(除80443),包括远程桌面的开放(3389)。第二步,请提供一份受感染数据库库文件文档,我部已联系数据处理公司进行分析。
2018年12月20日,易治立向杨涛发邮件称:目前有以下需要进行回复:1.数据恢复公司对我提交的数据进行分析,需要未受到影响的原始样本以及库数据结构分析用以分析,数据库软件类型及版本。2.服务器系统环境已建立,需有人员现场进行商管系统的重建时间。3.需指出一些哪些文件是必须会用到的库文件,供重点分析。
2018年12月22日,张劲松向易治立发邮件称:为配合数据恢复,我司将在现场目前所提供的服务器上进行cre和会员系统的重建,对应正式使用的版本:CRE1.23.1 CRM 3.52 MPOS1.12。因贵司采购合同中不包含数据库软件的采购,我司只负责商管软件系统的提供,数据库正版采购需贵司内部负责发起。如允许,可使用我司提供的免费非许可授权的数据库安装软件,但我司不承担风险责任。建议采购正版oracle数据库软件。请知悉。目前测试重建先使用非许可授权的oracle软件用于数据恢复验证。
2018年12月26日,杨涛向易治立发邮件称:从上周开始项目工程师到现场已经完成系统的部署安装,协助提供第三方数据公司需要的文件。如电话沟通,按照当前的进展情况,先着手重新建立系统数据,让系统尽快可以恢复正常运行。方案一:历史数据不进入新系统,那么开展以下工作:1.收集确认各业务部门的基础数据,包括物业资源数据、业态、商户、品牌等,详见附件资料收集模板;2.整理合同资料,待基础数据录入之后,录入合同并审核生效;3.后台配置对应收银机资料并下发;4.收集确认会员等级、积分规则等会员基础资料,并录入系统;方案二:如果历史数据需要进入新的系统,那么在方案一的基础上,还需要开展以下工作......。说明:因为数据全新建立,如果第三方数据公司恢复回来数据,但是因为两次系统建立的基础资料存在差异,也无法进行新老数据库数据合并。
2018年12月27日,易治立向杨涛发邮件称:1.现搭建的测试环境(按正式环境配置),作为测试,后期可能作为数据恢复后的备用,用于查询历史信息。不考虑数据恢复会产生的耽搁。按方案一推进,我收集相关数据信息。2.后期正式环境上线前,搭建正式系统,使用经过测试后的使用配置。3.关于海鼎相关工作的完成及后续系统上线事宜商榷,请及时安排。
2019年2月11日,原告出具《要求纠正违约行为、妥善履约的催告函》称,海鼎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数据问题。海鼎公司提供的Oracle数据库未经授权,存在侵权风险;二、系统搭建问题。系统服务停止访问的问题,之前分别出现4次相同问题,未得到海鼎公司故障原因的明确答复。2018年12月11日海鼎公司最后一次远程检查后,于2018年12月13日出现病毒影响,并在2018年12月22日进行响应,上门建立环境。但2019年1月8日在无任何使用的情况下,再次停止服务,无法使用。三、关于系统对接事项。客流系统未完成,WIFI对接未完成。四、系统需求及优化事项问题。现形式上已实施的各功能项目,较多存在未到达双方所约定的功能需求目标。五、使用安全问题。储值消费安全问题。EMS邮政特快专递回执显示,前述催告函于2019年2月15日由他人代为签收。
2019年2月16日,被告出具《关于催告函的回函》称:一、数据库问题。天和里公司所提及的数据库不在《系统应用合同》约定的提供范围;二、系统搭建。海鼎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接到天和里公司通知HDCRE系统陷入瘫痪无法正常使用,第一时间和易治立进行了沟通,并查找瘫痪的原因,后通过邮件和电话提供了2种恢复HDCRE系统解决方案。为配合天和里公司解决问题,2018年12月22日海鼎公司安排了人员到达天和里公司现场搭建环境,将HDCRE系统恢复正常使用。最终核实,本次HDCRE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原因为天和里公司服务器中勒索病毒导致。2018年9月23日海鼎公司曾通过邮件方式告知天和里公司需防范勒索病毒,基于多年经验积淀,并提供了海鼎公司的建议操作方法。三、系统对接事项。1.就天和里公司提出的HDCRE合同内容客流接口功能未完成,双方在签订HDCRE合同时曾提出双方按照中间库接口对接提取客流数据,但在实际对接的过程中天和里公司客流供应商并未提供中间数据库接口从而导致延期。最终海鼎公司为配合天和里公司进行客流数据采集,专门为天和里公司免费定制开发了专用接口以确保天和里公司能够获取客流数据。目前海鼎公司已开发完成,需贵司协调客流供应商配合联调,三方顺利配合的情况下三周内可完成。2.天和里公司提出一键WIFI功能未完成,原因为天和里公司供应商无法提供软件层面的对接故在对方不能按要求提供接口的情况下,我司无法单独完成此项工作。我司提供的软件接口,已在之前天和里公司的活动公司成功对接且符合软件行业规范。3.基于双方的友好合作,海鼎公司在《重庆天和里项目实施备忘录》中还额外提供了长短款报表和日报功能服务,目前已开发完成,待天和里公司业务系统正式启用后的两周内调试完成。4.针对天和里公司的MIS接口对接,原则上海鼎公司仅提供1次开发,实际海鼎公司已提供3次不同的接口开发。四、系统需求及优化事项。非HDCRE合同和微信合同及备忘录中约定事项。五、使用安全问题。非HDCRE合同和微信合同及备忘录中约定事项。
2019年3月1日,原告出具解除《重庆CIC天和里项目海鼎HDCRE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合同》、《微信开发合同》通知称: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前述合同(含相关补充约定);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2019年3月22日,被告出具的《解除通知》回复函称:一、关于《解除通知》中主张我司未按照合同及《备忘录》履约的问题。我司就相关问题在2019年2月20日给你司的回函中已明确回应(我司回函附后)。根据《备忘录》约定及双方往来邮件确认,我司就备忘录中相关事项承诺完成的时间(备忘录序号第2、3项),是在你司协调第三方配合完成相关对接工作后一段时间内完成。截至到我司发函之日,你司仍未配合协调第三方完成前序工作,致使我司无法完成相应工作。我司就备忘录中相关事项承诺完成的时间(备忘录序号第7项),待系统恢复后升级可完成。根据合同及《备忘录》约定,我司并未违约。二、关于《解除合同》中称你司多次函告我司纠正违约行为。我司共计收到你司发送的律师函一份,催告函一份。我司均积极作出回应,沟通解决方案。对你司提出的要求我司免费提供正版Oracle数据库等不合理要求我司没有任何法律义务提供,亦不能同意该项不合理要求。另外,对于网络病毒的攻击导致的系统瘫痪问题,我司早已通过邮件、管理员手册等方式提示你司进行异地备份,你司由于网络系统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进行异地备份,导致系统瘫痪,责任应由你司自行承担。三、关于你司通知我司解除合同的主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司不同意与你司解除合同。我司要求你司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考虑到双方之前的合作关系,以便于双方继续合作,请你司在收到本回复后对以上情况进行核实,如约履行合同。否则,我司将采取法律行动,向法院起诉要求你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应付未付的服务费用,并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究你司的违约责任。
四、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
加盖“重庆东智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印章的《数据恢复报价单》载明:客户单位天和里公司;恢复类型Oracle数据库;故障现象Oracle数据库感染勒索病毒,导致数据库无法正常访问;客户要求修复指定的5个Oracle数据库,未指定的不包含在内;恢复费用50 000元。
原告提交的《海鼎系统暂无法使用期间加班时数及额外人力成本统计》表显示加班费总计12 845.06元。
2021年7月19日,本院组织双方在原告处就被告提供的客流数据接口能否适配客流英飞拓提供的数据接口进行现场勘验测试未果,原告解释称登录服务器的账号密码为离职员工所掌握,其暂无法与该员工取得联系。
以上事实,有《系统应用软件合同》、银行转账流水、《重庆天和里项目上线完成确认单》、《重庆天和里项目实施备忘录》、双方往来邮件、《要求纠正违约行为、妥善履约的催告函》、解除《系统应用软件合同》通知、《解除通知》回复函、《数据恢复报价单》、《海鼎系统暂无法使用期间加班时数及额外人力成本统计》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系统应用软件合同》应否解除及被告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现评析如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案涉《系统应用软件合同》约定,向原告如期交付HDCRE软件系统系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在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提供了相应的实施必备条件,若被告因自身原因未如期向原告交付前述HDCRE软件系统逾期14天的,则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被告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费用并承担合同金额的5%的违约金。案涉《重庆天和里项目上线完成确认单》显示,尽管被告开发的前述HDCRE软件系统已经原告确认完成上线,但系统上线功能列表中“客流数据录入”显示为“待数据对接”,即其前述HDCRE软件系统所涉客流数据对接功能并未实现。之后,双方就此问题达成《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所载,“原告负责2018年8月5日前协调供应商对接提供系统所需客流数据接口;被告负责方式1:提供海鼎标准接口供第三方对接。方式2:英飞拓(infinova)提供数据接口进行对接。通过其中一种方式获取客流数据并报表呈现每日客流数据情况;完成时间2018年9月30日;在海鼎同英飞拓(infinova)确认对接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涉《备忘录》形成后,双方就客流数据对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邮件往来的方式进行了持续的交流沟通。2018年11月14日,被告通过邮件向原告表明其将按照2018年11月8日会议确定的方式三,即按照客流系统提供的接口定制开发客流数据接口来解决客流数据的对接问题。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回复邮件称对此表示同意并提出不超过20个自然日的开发周期,要求被告“于本周五确认邮件先行回复。并在下周内正式函件回复”。现有证据显示,被告并未在原告要求的前述时点进行函复,但结合其庭审陈述等可知,其事实上即按照前述方式三进行了客流数据接口的开发工作,故可视为其以行为表明其对原告提出的开发周期要求不持异议。于此,按照前述“并在下周内正式函件回复”的表述,被告允诺其完成客流数据接口开发周期的最晚起算日应为2018年11月23日,其截止日应为2018年12月13日。被告举示的证据显示,其完成前述客流数据接口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被告已于该时间完成了客流数据接口的开发工作。该时间虽已超过前述被告允诺的客流数据接口开发截止日,但根据案涉《系统应用软件合同》的约定,被告逾期交付前述HDCRE软件系统达14天的,原告方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即被告于2018年12月27日前仍未完成前述客流数据接口开发工作的,原告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条件方可成就。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于原告处对被告提供的客流数据接口进行现场勘验,但因原告方的原因,导致该客流数据接口是否与客流系统提供的接口相适配的测试工作无法完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被告已完成客流数据接口的开发工作。在此情形下,原告关于解除案涉《系统应用软件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未提供正版数据库软件,且系统因设计缺陷而中病毒等原因,导致原告一直不能正常使用系统,并为维护系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达62 845.06元。本院认为,关于数据库软件非正版的问题,根据案涉《系统应用软件合同》,其中并无数据库软件正版化责任主体的明确约定。同时,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服务器中毒系因系统设计缺陷所致,且根据2018年9月21日的邮件内容,被告已履行了系统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故原告的前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称系统运行中出现服务停止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案涉《系统应用软件合同》约定,原告所称前述问题属于HDCRE软件系统在上线后免费服务期内的系统保障与维护事项。依照免费服务期服务方案可知,系统可能会出现运行异常问题应属双方均可预见的事项,被告的义务仅在于系统运行异常问题出现后进行相应的诊断和排除工作。根据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被告发送的邮件中“这两三个月已出现四次服务停止的情况”的表述可知,自2018年4月19日双方确认重庆天和里项目上线完成以来,至少截至2018年8月,HDCRE软件系统并未出现诸如服务停止等系统运行异常问题。同时,结合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出具的《要求纠正违约行为、妥善履约的催告函》中“2018年12月11日海鼎公司最后一次远程检查后,于2018年12月13日出现病毒影响,并在2018年12月22日进行响应,上门建立环境”的表述,以及原告服务器中毒后双方的往来邮件内容,在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前述四次服务停止出现时未对其及时进行诊断和排除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至于原告在《要求纠正违约行为、妥善履约的催告函》中所称“2019年1月8日在无任何使用的情况下,再次停止服务,无法使用”的问题,鉴于该问题系原告的单方陈述且其并未提供被告已收悉或知悉该问题而不予处理的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关于解除案涉《系统应用软件合同》的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其基于前述主张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天和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重庆天和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映 人民陪审员 刘代红
人民陪审员 颜宏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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