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355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5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MA3DPDCU8Y。
法定代表人韩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超越,男,199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青岛国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夏庄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1308640912J。
法定代表人苏荷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国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鲁0281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0510元。经审查(2021)鲁0281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故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2021)鲁0281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乐斐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李松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立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