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8544号
原告: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兰州东路与站前大道交叉口东侧300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MA3DPDCU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北亿科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91YL63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亿科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亿科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已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亿科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克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