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545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兰州东路与站前大道南侧1000米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MA3DPDCU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大东钢管城3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RW8P8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鲁0281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