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代领航卡车工厂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4585号
原告: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代领航卡车工厂。
负责人:巩海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代领航卡车工厂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至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10元,退还原告248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