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国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23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兰州东路与站前大道南侧1000米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越,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国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夏庄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国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8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在车辆管理部门处取得新证据(与车辆管理部门车辆挂牌负责人**对话录音),新证据足以证明车辆管理部门对厂家纠正发动机编号的修改行为并不认可,仍然无法完成挂牌登记。因此发动机编号不一致问题并非如二审法院认为的已得到解决,虽然得到厂家修正,但该修正属于无效修正,申请人并未能因为该修正行为实现合同目的。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1)车辆最终无法挂牌与发动机号错误有直接因果关系,并非因2021年政策调整导致该车无法挂牌。申请人并未认可因2021年政策调整导致该车无法挂牌,本案唯一争议焦点为车辆发动机号不一致导致无法挂牌。申请人仅仅认可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厂家即将取消挂牌公告的通知,该通知内容为“因法规调整,该型号车辆将于2021年1月底取消挂牌”,二审法院曲解为双方均认可2021年政策调整导致该车无法挂牌。(2)二审法院认定“海青公司怠于挂牌,导致本可以修正解决的问题因时间仓促而最终无法解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抓紧时间吧,不然我真得没法跟老板汇报了。”“真的是这样的话一天解决不了,我这一天就要扣300”“今天又周二了,这进展也太慢了吧,我们老板一直盯着这事”可以充分证明申请人并未怠于挂牌,相反频频催促。其次,厂家将要取消挂牌公告的消息于2021年1月22日通知申请人,但是厂家修改行为以及申请人重新办理挂牌登记发生于2020年12月份,因此并不存在因时间仓促而导致最终无法解决的问题,二审法院未理清各个事件的时间逻辑,将申请人收到厂家将要取消公告的通知与实际取消挂牌公告之间时间较短混淆为申请人怠于挂牌导致本可以修正解决的问题因时间仓促而最终无法解决实为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2017年修正)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青岛国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所谓的新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不具有证明效力,被申请人不认可录音中人员的身份,所谓的“车辆管理部门挂牌负责人**”未经车辆管理部门授权,无权对外提供证明。车辆管理部门作为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连同其工作人员,没有对外出具证明的职权。申请人回避原审判决认定的关键事实:申请人超出合同约定的异议期限,拖延案涉车辆挂牌长达20个月之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申请人再审审查期间提交录音证据(文字)材料一份,拟证明因案涉车辆发动机编号修改为无效修正,车辆无法完成挂牌登记,被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经查阅原审卷宗,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认可因2021年政策调整,案涉车辆现已无法完成挂牌登记。申请人2019年4月购买车辆,但直至2020年12月才申请挂牌登记,案涉车辆发动机编号与车辆合格证记载号码不一致的情形,系因生产厂家生产失误所致,并非被申请人故意伪造、变造或存在重大过失,该瑕疵可经厂家修正,车辆无法挂牌登记的直接原因不是编号瑕疵的问题,而是因申请人怠于履行权利,导致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挂牌登记申请,被申请人虽存在违约行为,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综合在案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对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综上,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海青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白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