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7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仁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15。
法定代表人:王陆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蓓,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精毅学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967。
法定代表人:王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仁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精毅学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陕0113财保2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西安精毅学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500元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仁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精毅学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仁脉教育发展有限公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精毅学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500元予以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精毅学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500元予以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晶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