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3167号
原告:深圳市仁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15。
法定代表人:王陆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蓓,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精毅学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967。
法定代表人:王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和智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33651485Q。
法定代表人:吴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许鸿,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泰安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仁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精毅学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和智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仁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仁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仁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9元,减半收取计1904.5元,由深圳市仁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晶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丽娜
打印:扈艳红校对:张恺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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