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仁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仁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2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49楼,公司编号:126089。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被执行人:深圳市仁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1号南油第二工业区206栋4层401-402室(恒裕中心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
法定代表人:王陆燕。
申请执行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仁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2448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银行账户。2018年1月9日,本院从上述已冻结银行账户中扣划了存款人民币1037129.85元,扣划后已解除原冻结。2018年1月25日,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2644.85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024485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644.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宇
审判员  黄泽辉
审判员  杜佳鑫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锦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