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120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市。 被告:**市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崖头街道办事处***村。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市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 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