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四海电子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宜春市四海电子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宜黄县神岗乡党口村村民委员会、宜黄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026民初309号
原告:宜春市四海电子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阳大道787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812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水,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黄县神岗乡党口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宜黄县神岗乡党口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系党口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宜黄县人,住宜黄县,系党口村村委会村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黄县圳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黄县水利局,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丰乐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宜春市四海电子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黄县神岗乡党口村村民委员会、宜黄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宜春市四海电子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四海电子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欲与对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四海电子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宜春市四海电子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