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20财保169号
申请人***,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1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6171F。
法定代表人刘丹俊,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庭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双方已调解,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9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