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民申17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孝敏,女,汉族,系***之妻,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盛梅,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1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6171F。
法定代表人:刘丹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明,重庆伟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重庆伟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6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 翎
审判员 曹晓锐
审判员 杨卉萍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