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友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友用建材有限公司、赣州共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3民初9262号
原告:赣州友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站前大道康居花园1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8P27A8P。
法定代表人:陈景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赣州共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泰康中路二轻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727793。
法定代表人:杨吉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赣州友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共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赣州友用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友用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友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共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5元,减半收取1642.5元,由原告赣州友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晓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朱彦儒
代理书记员  陈 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