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浙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甲某某机械修理铺、新疆浙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4280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甲***机械修理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工业园米东北路5416号-7。 经营者:***,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浙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57号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甲***机械修理铺与被执行人新疆浙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10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1,79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105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浙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64,117.0元(其中案款161,790.0元、执行费2,327.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