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保534号
申请人: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勤业路8号二楼南侧214、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D5YC8N。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溧阳市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经济开发区凤凰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7421092E。
法定代表人:王小东。
被申请人:***,女,1982年5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女,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王小东,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王永东,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女,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市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小东、王永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小东、王永东、***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45万元,保单号为0602060204111281202000000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小东、王永东、***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金震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