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溧阳市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2296号之一
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勤业路8号二楼南侧214、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D5YC8N。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春,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代理人:陈晨,男,1992年9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溧阳市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凤凰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7421092E。
法定代表人:王小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朱晓颖,女,1982年5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殷晓玉,女,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王小东,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王永东,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女,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双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晓颖、殷晓玉、王小东、王永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5元,减半收取3607.5元,由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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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水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