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

***、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6执79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6民初647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545200元,违约金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54.5元,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昌区徐东二路水岸星城G3栋1单元21层2室(不动产权证号:昌2013002155)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彭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