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

***、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6执79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6民初647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545200元,违约金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54.5元,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的财产,限额6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