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

昌宁县田园镇正中建筑建材租赁站与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6355号
原告:昌宁县田园镇正中建筑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达丙村新村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4MA6KBQXC5D。
经营者:**中,男,生于1966年7月1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22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42307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昌宁县田园镇正中建筑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宁县田园镇正中建筑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7.5元,由原告昌宁县田园镇正中建筑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