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

***、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25民初867号
原告:***,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22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42307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丰宁北区30幢6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736427XC。
负责人:***。
被告:昆明军乐艺术学校,住址:昆明市东郊八公里解放军昆明民族干部学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00552725763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诉被告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昆明分公司、昆明军乐艺术学校、史官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昆明分公司、昆明军乐艺术学校、史官勇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