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764号
原告:广西华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丁华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琼,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工建机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通贤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郜刚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南沙城投大厦1002房。
法定代表人:杨晓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华昂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工建机江苏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广西华昂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华昂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华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同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