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6678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联生,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萍,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郑文硕,女,汉族,1996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萍,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柳工建机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70123966F,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通贤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郜刚强。
第三人:河南华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KW2P,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范庙村木兰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宏宪。
原告***诉被告***、郑文硕及第三人柳工建机江苏有限公司、河南华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被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称***诉异议人***偿还借款一案属于合伙协议纠纷,***与异议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即异议人的住所地在商丘市睢阳区,因此,作为被告住所地的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河南省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郑文硕住所地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谢景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谢雨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