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工建机江苏有限公司

柳工建机江苏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强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柳工建机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宇,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郑州市强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冯彦飞,男,199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王彦伟,男,199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冯超杰,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郑市。
申请执行人柳工建机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强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冯彦飞、王彦伟、冯超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20)苏0681民初4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郑州市强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应该付柳工建机江苏有限公司货款1611000元。***、冯彦飞、王彦伟、冯超杰对郑州市强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2月22日以支云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郑州市强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冯彦飞、王彦伟、冯超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已送达。
2、于2021年2月18日和2021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郑州市强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冯彦飞、王彦伟、冯超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除扣划了被执行人郑州市强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4440元、***名下银行存款107116元(扣除执行费16510元外,余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A×××××车辆、王彦伟名下车牌号为豫A×××××车辆、冯超杰名下车牌号为豫A×××××、豫A×××××车辆(以上车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为2021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止,如需续封请于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3、本院分别委托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1年3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郑州市强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冯彦飞、王彦伟、冯超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1年4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郑州市强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冯彦飞、王彦伟、冯超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6月22日本院通过支云短信系统通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681民初4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汪 兵
审判员 许 浩
审判员 李兴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