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柳工建机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龙岩市兴泓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柳工建机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兴泓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苏0681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龙岩市兴泓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柳工建机江苏有限公司价款4872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8726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101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09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龙岩市兴泓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235.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址查无该公司,文书退回。
2、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后,本院通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龙岩市兴泓鑫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
3、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实际住所地法院代为核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人员下落。经所在地法院反馈,原址查无此公司,现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将被执行人龙岩市兴泓鑫贸易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令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其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49235.00元及逾期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1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张红丽
审判员 彭福亮
审判员 许 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