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工建机江苏有限公司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机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469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凤滨路248号1号楼74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机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通贤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机江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以本案被告已履行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