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469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凤滨路248号1号楼74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机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通贤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机江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以本案被告已履行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