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11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00826-8,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童兴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市求是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12018-7,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倪凤仪。
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795号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求是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求是化工有限公司财产已被处理,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增富
审 判 员 纪培福
审 判 员 贾毅飞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 钟瑜铮